为引导和规范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道馆)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市场发展良性竞争格局,提升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服务能力,实现跆拳道运动人口增长、全民健身推广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协调统一。中国跆拳道协会于2022年启动并组织制定《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团体标准。
标准化促进跆拳道培训服务水平提升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响应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的国家战略,中国跆拳道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通过团体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应用,持续加强对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发展的规范引导和行业自律。
标准化持续赋能跆拳道产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团体标准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标准化方式方法促进跆拳道产业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弥补了我国跆拳道服务领域的标准缺失,为跆拳道产业规范发展提供了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同时也为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了标准依据。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training venue of Taekwondo Social Sports Club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跆拳道协会、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管健民、刘晓辉、吴静钰、陈虎、宋菲、苏伟、范海翔、孙欢、李想、赵英魁、龙荣、蒋洁、李爽、刘晓东、张熔轩、苏光。
T/CTAS 0101—2023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1、范围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总则、场地设施与器材、教师资源、培训管理、培训实施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1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22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JGJ 153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Taekwondo Social Sports Club
4、总则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独立法人资格,许可手续完备,并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在场地内公示。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具备可长期使用的满足跆拳道运动培训需要的运动场地,包括自有场地和租赁场地。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场地建设及设施配置等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教师资源、培训管理、培训实施应符合相关政策文件对培训行为的要求,以及本文件第6 至 9 章的要求。
5、场地设施器材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5.1 跆拳道培训场地
5.1.1 运动场地应符合 GB 19079.22 规定的跆拳道场地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5.1.2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应不低于 5 m²,并且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生均培训面积 = 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1) 式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5.1.3 场地内外导向系统标志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1 规定,宜具有中英文标识。
5.1.4 场地内所有区域卫生情况应符合 GB 37487 要求。
5.1.5 使用室内场地的俱乐部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5.1.6 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卫生指标及卫生管理应符合 GB 37488 和 WS 394 要求。
5.1.7 场地内空气质量应达到 GB/T 18883 标准规定。
5.1.8 场地内主要活动区域灯光照明应符合 JGJ 153 规定。
5.1.9 场地应铺设跆拳道专用道垫。
5.1.10 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规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5.1.11 室内场地应具备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5.1.12 宜设置更衣区、物品寄存区。
5.1.13 宜设置接待区,提供接待服务。
5.1.14 宜设置休息区,提供学员及学员家属休息场所。
5.2 设施设备
5.2.1 配备的设施设备应全部符合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如为租赁场地,俱乐部应具有设施设备的使用权,且应确保场地满足设施设备要求。
5.2.2 应具备满足运动人员基本需要的配套服务条件,包括卫生间、更衣间、物品存放设施等。
5.2.3 场地内外应安装消防视频监控设施,且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的规定。
5.2.4 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
5.2.5 宜设有位置明确的服务中心、饮水设施,提供咨询等基础服务设施。
5.3 器材设备
5.3.1 应配备护头、护胸、护臂、护裆、护腿、脚靶等满足跆拳道培训基本需要的运动器材设施。
5.3.2 器材不应有破损、伤残、毛刺、污迹、起泡,且使用时产生的最大冲击力应符合对应的产品标准规定。
5.3.3 配备的器材装备应确保使用者能够自行穿戴,且穿戴后具有固定性能。
5.3.4 培训使用的器材装备应定期清洁、消毒。
6、教师资源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6.1 师资情况
6.1.1 教练员团队应配置主教练。
6.1.2 教练员团队宜配备助理教练,助理教练应在主教练的指导下开展教学活动。
6.1.3 教练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
6.1.4 跆拳道主教练应持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
a) 跆拳道教练员职称证书;
b) 中国跆拳道协会或省级跆拳道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c) 跆拳道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一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d) 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e) 经跆拳道项目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跆拳道教练相关证书。
注1: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仅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6.1.5 跆拳道助理教练宜持有其它有效证书,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体育院校或体育专业的毕业 证书或其他能证明符合教练员资质的证书。
6.1.6 专职执教、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且数量应满足培训需要。
6.2 师资管理
6.2.1 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跆拳道执教人员的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
——照片;
——从业经历;
6.2.2 应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制度,记录个人经历、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等内容。
7、培训管理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7.1 服务内容
7.1.1 应提供跆拳道体育培训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体育精神、体育基本技能;
——跆拳道礼仪规范;
——跆拳道基本知识;
——跆拳道专业技能;
7.1.2 宜提供跆拳道体育培训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学员参加跆拳道晋级晋段考试;
——组织学员参加跆拳道推广、表演等活动;
——组织学员参加跆拳道集训活动;
7.2 管理制度
应具备明确的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章程,并制定各项配套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制度,包括收费标准、会员档案、执教人员档案、教学档案(教学规划、教学大纲、培训方案)等;
——人事制度,包括招聘解聘、考核奖惩、执教人员培训、执教人员行为规范等;
——管理制度,包括俱乐部章程、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
——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场地设施巡检制度、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
——卫生制度,包括卫生保洁要求、消毒操作规程、疫情防控制度等;
——安全制度,包括安全预案、安全培训、应急方案等;
——信息化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平台维护等;
7.3 安全管理
7.3.1 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应悬挂或张贴在醒目位置,且设置安全指示标志。
7.3.2 室内场地应设有俱乐部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且悬挂在醒目位置,并确保安全疏散通 道畅通。
7.3.3 对有害、危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7.3.4 不应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与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宜开展反兴奋剂教育。
7.3.5 应对俱乐部运动人数密度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总量控制,避免人员过渡密集,引发安全事故。
7.3.6 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提高安全意识。
7.3.7 应对可能发生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7.3.8 应强化安全教育,每年组织或参加安全演练不少于 1 次。
7.3.9 发生重大卫生事件时,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处置措施。
7.4 其他管理
7.4.1 应确保培训过程中不发生体罚、霸凌等行为。
7.4.2 宜做好客户群、客流量、培训人数、主营业务收入等基础信息的数据统计。
8、培训实施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8.1 招生宣传
8.1.1 应保证招生宣传材料中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资质及规模客观真实,保证教练人员资质及能力客观真实。
8.1.2 应保证在不同渠道上进行宣传的内容和时效统一一致。
8.1.3 宣传信息可包括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基本情况、培训内容、所使用的场地和器材情况、教学人员基本情况、培训时间安排和培训费用。
8.1.4 若通过免费体验的形式进行招生,体验的顾客应享有同正常缴费顾客相同的权利,得到相同的培训服务,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相同的义务。
8.2 合同支付
8.2.1 签约
8.2.1.1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与培训对象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内容履行相应条款。
8.2.1.2 培训合同应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
8.2.1.3 未成年培训对象应由本人和监护人共同签署书面培训合同。
8.2.1.4 培训服务合同应符合属地管理机构合同要求。
8.2.1.5 合同内容宜包括跆拳道培训产品的细化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地点、全部费用及明细、服务 变更手续、投诉与纠纷解决方法、隐私保护、风险警示,以及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8.2.1.7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履行告知义务,提醒顾客注意合同中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告知形式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告知等。
8.2.1.8 若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是以租赁的形式使用其他产权单位的场地,应在签订合同前履行告知义务。
8.2.1.9 若因学员不满意培训效果或因个人原因希望变更合同内容时,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主动积极的与学员及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8.2.1.10 若因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原因出现合同内容变更时,应提前发表公开说明,委派专人向学员及家长进行解释,并提供补救措施和补偿方案。
8.2.2 支付
8.2.2.1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实行明码标价和信息公开。
8.2.2.2 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应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应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8.2.2.3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培训预收费应符合地方监管机构对于培训预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8.2.2.4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培训课时及收费限额应符合属地管理部门要求。
8.2.2.5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向顾客说明支付的有关信息并达成一致,主要包括:全部费用及明细、支付方式等。
8.2.2.6 当选用某种支付方式将产生额外费用时,应在支付前向顾客说明。
8.3 教学实施
8.3.1 课程开发
8.3.1.1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针对不同年龄或不同跆拳道级位段位水平学员制定培训教学体系和培训计划。
8.3.1.2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参考跆拳道级位、段位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安排课时数合理、内容适宜的训练。
8.3.1.3 技术训练宜包括为运动技术分解演示、关键动作指导、技术练习等内容。
8.3.1.4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宜根据不同学员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制定适合学员的体能训练计划。
8.3.1.5 每次训练应包括热身和冷身环节,采取有效的运动强度监控措施,避免学员受伤。
8.3.2 教学效果
8.3.2.1 专业技能提升
8.3.2.1.1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将教学过程形成记录,建立相应的教学质量监控和反馈机制,确保培训活动质量。
8.3.2.2 赛事活动参与
8.3.2.2.1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宜组织学员在跆拳道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进行注册并参加跆拳道赛事活动,参赛人数比例超过年度在培学员总数的 10%。
8.3.2.2.2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可组织跆拳道之外的体育素质拓展活动,促进学员全面素质的发展,学员参与活动比例超过年度在培学员总数的 50%。
8.3.3 技术等级证书来源
8.3.3.1 跆拳道技术等级分为级位、段位,划分认证应按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段位管理办法执行。
8.3.3.2 跆拳道级位证书、段位证书考评考核应符合中国跆拳道协会的要求。
8.3.3.3 应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晋级晋段程序组织开展,具体包括报名、审核、考试、审批、授予, 应符合以下流程:
a) 报名申请人需向当地中国跆拳道协会授权考点单位提出申请。
b) 各授权考点单位根据报名情况,逐级向区域性单位会员(省市跆拳道协会)、中国跆拳道协会提出考试申请。
c) 考试成绩由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统一报中国跆拳道协会考试中心审核。
9、服务评价与改进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场所服务规范
9.1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评价。
9.2 跆拳道社会体育俱乐部开展服务评价的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a) 场地设施与器材,包括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器材装备等;
b) 教师资源,包括领导及管理机构、服务人员服务水平、执教人员资质及教学水平等;
c)培训管理,包括培训课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 《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管理办法》
[4] 《中国跆拳道协会段位管理办法》
[5] 《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培训实施细则(暂行)》
[6] 《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技术水平评价考点、考试官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