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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2021年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福建省跆拳道协会(简称中国福建跆协),英文译名:英文FUJIAN TAEKWONDO ASSOCIATION  缩写FJ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地跆拳道协会、跆拳道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及热心支持这一运动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及热心这一运动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普及和发展全省的跆拳道运动;不断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内其他跆拳道协会的联系和合作,增进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东南亚各国跆拳道协会间的交流。

本会作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会员,是代表福建省加入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51号(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跆拳道运动发展方针、政策,协助省体育局业务部门对全省击剑运动发展提出规划性的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团结全省各界跆拳道人士,推动跆拳道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为增强人民体质服务;

(三)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福建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全省比赛和组织参加各类全国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赛事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四)协助福建省体育局开展跆拳道教练员、裁判员、社会指导员(跆拳道)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受省体育局委托做好跆拳道裁判员相应技术等级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以及跆拳道裁判员等级的考核、审批和推荐工作。

(五)协助省体育局及项目管理中心,管理和指导本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协助实施本项目的竞赛计划和全省性竞赛的管理;

(六)组织指导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竞赛市场的管理与开发;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关工作及任务

(七)开展地区间交往和技术交流,组队参加省际相关竞赛及培训; 广泛开展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东南亚各国的技术交流,提高跆拳道项目的竞技水平。

(八) 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与业务范围相关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跆拳道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企业、热心的企业家和爱好者。

(四)具有合法地位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资格审查、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享有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予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杨文峰。经会长推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曾经担任本会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协会领导职务后,可经理事会审批后,授予名誉会长(名誉主席)、名誉副会长(名誉副主席)和顾问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研究确定。

(一)区域二级团体会员和职业性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500元,普通个人会员会费每年50元。
    (二)未交纳会费者将被终止会员资格,由于欠款被剥夺的会员资格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多数同意可以恢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团体根据协会的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设立若干相关专项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详细工作职责另行颁布实施。

第六十二条  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一) 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团体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八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未经本团体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及其团体会员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团体所有。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七十  本章程经 2021 年12 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