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跆拳道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我省跆拳道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体育局关于报送裁委会名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体[2016]3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跆拳道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跆拳道裁判员接受福建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的管理和监督。相应等级裁判员接受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 省、市、县各级跆拳道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跆拳道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福建省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省跆协)负责跆拳道项目全省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本省跆拳道项目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级跆拳道协会负责本地区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对本地区本项目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县(区)级跆拳道协会负责本地区本项目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跆拳道协会组织不健全或未成立跆拳道协会的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由同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条 省跆协设立裁判委员会(含竞技、大众)(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省跆协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跆拳道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执委7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不少于3名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组成;省跆协专职人员在裁委会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二条 跆拳道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市级单项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省跆协审核批准。裁委会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跆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人选需报经省跆协核准。裁委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体育局和中国跆拳道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跆拳道裁委会负责制定本省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十四条 各市级跆协结合本地区跆拳道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同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省跆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一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或该运动项目的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根据各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跆拳道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跆协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跆拳道一级(含)以下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省跆协负责向中国跆拳道协会申领和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规定的裁判员注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由省跆协申报,向中国跆拳道协会进行注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分别向省、市级跆拳道协会注册。省、市各级跆拳道协会应将裁判员注册情况报同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市各级跆拳道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跆拳道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跆拳道竞赛,裁判员的选派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或世界跆拳道联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全省性跆拳道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仲裁须具有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或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竞赛主管或担任3次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具备综合执裁经验与能力;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三十条 全省性跆拳道竞赛裁判员选派的具体办法,由省跆协做出规定,并向社会公示名单。
第三十一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按照省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选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跆协选派裁判员参加省级以上跆拳道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跆拳道协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全省性跆拳道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全省跆拳道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市、县跆拳道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办法,由市、县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跆拳道协会做出规定。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跆拳道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省、市各级跆拳道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四十条 省、市跆拳道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协会不健全的,由同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跆拳道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跆拳道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市体育主管部门或跆拳道协会、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