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1 00:00:00   作者:福建省跆拳道协会  浏览次数:15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福建跆协”)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跆拳道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及《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21 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跆协实行会员制度。会员是协会的主体,是发展跆拳道事业的重要力量。内设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员管理职能。

 

第二章  

第三条  福建跆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遵守 中国跆协章程、福建跆协等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及福建跆拳道事业发展的社会各届人士或地方跆拳道协会、俱乐部、培训机构等,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福建)跆协会员。

第四条  个人会员为在福建工作和生活的跆拳道爱好者,16 周岁以下应有监护人协助申请。

第五条  单位(团体)会员分为区域性二级和职业性两类。

(一)区域性二级单位(团体)会员包括:

1.各设区市、地市级跆拳道协会;

2.各县(市)区级跆拳道协会。

(二)职业性团体会员包括:

1.经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跆拳道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跆拳道组织;

2.普通高等院校的跆拳道协会;

3.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跆拳道协会;

4.跆拳道专业服装、比赛用品制造商;

5.其它从事跆拳道相关教学、培训、研究的组织和机构。

(三)荣誉单位会员:热心支持福建跆拳道事业发展且具有合法地位的群众组织和团体等。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六条  入会条件

(一)自愿加入中国跆拳道协会、福建省跆拳道协会,承诺遵守中国跆协、福建跆协协会章程及其规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无失信记录的合法单位或个人。     

(二)单位(团体)会员入会需有自身依法成立和存续的资格证明(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工商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机构)。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向福建跆协的单位(团体)会员提出入会申请,并按程序报福建跆和中国跆协批准,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二)单位(团体)会员入会,向福建跆协及区域性单位会员提出入会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三)如当地没有相应的单位会员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一级单位会员或福建跆协提出入会申请,审核通过后业务仍归口至相应区域性单位会员管理。

第八条  入会资料

(一) 申请区域性单位会员所需材料

1.《中国跆拳道协会区域性会员单位入会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员代办入会手续的,应提 交委托书或相关证明。

4.固定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二)申请职业性单位(团体)会员所需材料

1.《中国跆拳道协会职业性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和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健身服务”或“体育健身”或 “跆拳道培训”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3.如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员代办入会手续的,应提 交委托书或相关证明。

4.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固定经营场所的地址原则上与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保持一致。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权利(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参加省跆协举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2.管理本辖区内所有下级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3.申请承办省跆协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

4.跆拳道有关级位和段位的考评资格;

5.优先、优惠获得省跆协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它有关物品;

6.为跆拳道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7.从事跆拳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省跆协的维护;

8.自愿申请入会和自主决定退出协会

(二)职业性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参加省跆协举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2.跆拳道有关级位和段位的考评资格;

3.优先、优惠获得省跆协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它有关物品;

4.为跆拳道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5.从事跆拳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省跆协的维护;

6.自愿申请入会和自主决定退出协会

(三)个人会员的权利

1.参加省跆协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省跆协及其团体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中国跆拳道段位、级位考评,获得相应段位、级位;

5.经选拔代表所在团体会员组织或上一级团体会员组织参加相应级别的跆拳道比赛,直至经逐级选拔代表中国跆协参加国际比赛;

6.对省跆协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7.按有关规定享有从事社会跆拳道工作和参与跆拳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省跆协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维护;

个人会员享有上述职业性团体会员权利中的 1、2、3 条款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跆拳道组织和其从业人员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章程及规定和决议决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弘扬体育精神;

(三)开展跆拳道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支持和参加跆拳道职业赛事,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竞赛 和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支持和执行本协会制定的跆拳道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等级评定、段位认证和培训计划,推动跆拳道项目的产业化发展;

(五)各单位会员按层级负责所在地区内下一层级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注册、管理,并及时更新人员备案信息;

(六)作为中国跆协单位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财务情况等);

(七)服从中国跆协、福建跆协的生效裁决和决定;

(八)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制定的章程、管理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违背本协会章程相关条款,如果违背协会章程的,应以中国跆协章程、规定和决定为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凡福建跆协、中国跆协会员,须按时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交纳时间、交纳办法和会费适用范围参照《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会费标准(2021 版)》执行。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跆协单位会员实行注册管理。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以及职业性团体会员须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在福建跆协进行年度注册,并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报中国跆协备案。

第十五条  其他单位会员须由所在地区跆协区域性单位会员处进行年度注册,并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报中国跆协备案。

第十六条  未进行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省跆协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省跆协先进团体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跆拳道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省跆协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在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经济奖励,并在省跆协举办的跆拳道比赛及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长办公会表决,暂停其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在相关情形改正后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连续 2 年拖欠会费,经提醒未纠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举办的赛事和会议的;

(四)被协会认定不再符合本章程有关会员资格要求的;

(五)会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不得行使基于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不得利用福建跆协名义(或会徽的涉嫌侵权)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推广活动,如有违反本规定的暂停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福建跆协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或被暂停会员资格2年内仍未彻底改正其违规行为的, 或单位会员出现资不抵债、破产、自行解散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以及其他被协会认定不能再享有会员资格情形的,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会员黑名单制度。

(一)对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机构,在协会官网通报;

(二)对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机构,纳入会员黑名单,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自愿退会应至少提前3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在此之前,妥善解决与本协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等问题,方可退会。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福建跆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统一由中国跆协制作和颁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福建跆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版废止


返回